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近年来国家文物局首次专门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其中明确了参与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对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统计,我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有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这些文物建筑存在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产权复杂等特点,给日常保护管理带来很大挑战。如果单一依靠政府投入,保护效力明显不够,因此,寻求社会力量活化善用文物建筑及时且必要。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以推动大量低级别文物建筑“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根据《意见》,社会力量参与的内容非常丰富广泛,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同时,《意见》确立了名录发布制度和公开竞争机制,提出建立完善激励机制等,这些措施将极大地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投身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近年来,人们对文物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在感受文物之美的同时,也日渐注意到保护和修复传承问题。从这个角度说,引导更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不仅能使古建筑活起来,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符合了人们不断增长、层次日渐丰富的文化生活需求。让文物资源焕发新活力、新价值,就要使其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比如利用文物建筑开设陈列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只有让文物建筑中蕴含的各种价值得到充分彰显,才能盘活资源,切实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文物建筑是不可移动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对其必须怀有敬畏之心,要处理好保护和开发的关系。为此,《意见》明确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调社会力量利用文物建筑,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
山西、福建等地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领认养,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通过“拯救老屋行动”等对乡村文物建筑进行修缮,这些都不失为有益的尝试。凝聚更多力量,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定能迎来文物建筑保护发展的新起点,让更多人共享保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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