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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校园欺凌离不开学校作为
发布时间:2021.01.27    新闻来源:南方日报   浏览次数:

  日前,辽宁沈阳一位9岁男生赵某在上厕所时,被高年级同学罚跪磕头。其母郑女士称,被罚跪磕头导致儿子重度抑郁,但教育局认为此事不构成校园欺凌。郑女士希望给孩子换个环境,转去别的地方学习,则被校方拒绝。

  犯了什么不可饶恕的错需要罚跪磕头?回到事发场景,赵某、梁某、王某3名三年级学生11点半左右解手,“校园小主人”姜某认为他们在卫生间说话了,属于“高声喧哗”,会影响老师休息,对3人长时间罚站,还要求挨个跪下磕头认罪。赵某认为自己并没有说话表示不服,被姜某踢了一脚,强行按着头跪在地上磕头。次日,其他两个被罚跪的学生正常上课,觉得受到“奇耻大辱”的赵某则拒绝回学校。

  正如家长反馈的那样,“不构成校园欺凌”值得商榷。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园欺凌也叫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从常理常情上看,磕头下跪有辱尊严,符合“实施侮辱”;从客观结果看,医院确诊“重度抑郁症”,符合“造成精神损害”。二者结合不难作出判断。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因此,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公正的认定和处理。如果学校一开始就对涉事双方进行有效调解,引导姜某认识到行为不当之处,真诚向赵某道歉,事情就不会发酵成现在的局面,这本就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除此之外,更值得思考的是所谓“校园小主人”的管理方式。据悉,该校选拔一些学生,由学生担任“小主人”,负责在校园走廊、厕所等地方主抓学生纪律。因而,“小主人”具有学生干部管理性质,姜某将“说话”认定成“高声喧哗”,就反映了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之间不对等关系。“校园小主人”动辄如此惩罚同学,值得反思。

  不对等的关系,很容易带来不对等的相处模式。一方面,据校方监控视频,卫生间发生欺凌期间,曾有多名学生出入卫生间,但他们却都选择视而不见,这种“明哲保身”的默契,是不是反映了对权力的屈从?另一方面,假如这位“小主人”真冤枉了赵某,是否反映了某种学生干部异化呢?这何尝不是学校教育的失败呢?

  更为严重的后果是“以暴制暴”,曾经的受欺凌者满足一定条件后,“升级”为欺凌他人者,不断制造新的受欺凌者,形成恶性循环。姜某妈妈的说法印证了这一点,姜某以前在学校也被罚过跪,现在变成了实施欺凌的人。斩断恶的传递,首先要让学生和家长认识到欺凌不等于“孩子过家家”,“被欺凌—欺凌他人”不是每个学生的必经阶段。这不是孩子之间“玩玩而已”的“小事”。

(文/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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