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英才网—警钟长鸣栏目9月14日报道:据厦门市中院消息:9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坚利用担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厅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人事调动、案件审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9万余元,其中2403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犯罪未遂。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坚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坚出生于1955年9月,早期在湖北任职,2013年1月起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时间长达5年,于2018年1月卸任,2019年8月被查。
去年1月,他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张坚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收受礼金,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执法活动,甚至违规帮助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再审改判,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力,在刑罚执行、案件审理、企业经营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坚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安徽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去年3月2日,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会议强调,要坚持挖根源,切实在“三个以案”中受警醒、严对照。张坚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践踏司法公正底线,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严重背离司法为民宗旨,严重败坏党的形象以及政法机关形象,严重污染政法系统政治生态。全省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政法系统要深刻汲取教训,切实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实。
今年8月18日,安徽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第二批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全省法院第二批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董开军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警示教育强化法纪意识,以张坚、周榕、许建、宋志刚等案为反面典型,利用好第一批教育整顿期间查办的重大典型案件,为干警上好廉政教育课,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和道德防线。
张坚简历
张坚,男,汉族,1955年9月生,河南泌阳人,1970年7月参加工作,1980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研究员。
1970年7月至1975年12月先后为湖北省荆门县知青、湖北省沙洋机床厂统计员、保管员、看守员、教育干事;
1975年12月至1983年2月在湖北省沙洋公安局苗子湖派出所任民警、副所长;
1984年12月任湖北省沙洋苗子湖农场副政委、党委委员;
1986年8月至1988年6月,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习;
1990年6月任湖北省沙洋农管局管教处处长;
1994年3月至1997年6月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1997年7月任湖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0年7月任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3年1月任湖北省司法厅厅长、党委书记,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党委书记(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学习);
2008年2月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2005年3月至2008年6月在华中科技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中共湖北省第九届、第十届省委委员。
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9年8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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