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英才网—警钟长鸣栏目9月26日报道:近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市政协原副主席张恩波受贿一案,张恩波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张恩波利用担任蛟河市市长、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解决工程欠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90余万元。
据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张恩波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系坦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在职及羁押期间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有重大立功情节,且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
上述“在职及羁押期间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接受“政事儿”采访时表示,《刑法》规定了从轻、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例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立功”等等。关于“立功”,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何为“立功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据此,“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系法定可构成“重大立功”的情形之一。
洪道德表示,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阶段对立功的认定,通常有一个时间节点——被告人到案后,例如羁押期间是否有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表现,是否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等等。如果羁押期间,被告人的行为对于预防特大自然灾害、避免国家重大损失等方面有非常重大的贡献,也可以被认定为重大立功。
但是,被告人到案前的立功表现,例如某位官员犯罪之前没有“前科”,且有过重大立功,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那么可否从轻处罚?
洪道德认为,被告人犯罪前的表现,是法官定罪量刑时的一个酌定情节。关于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也就是说,功足不足以抵罪。2003年,浙江“科技精英”徐建平杀妻分尸案曾引起广泛关注,还引发了“科技有功人员能否法外施恩”的讨论,曾有200人上书法院,呼吁“枪下留人”,让徐建平为业界多做贡献,但徐建平最终被执行了死刑,就是因为徐建平杀人分尸,毫无疑问已属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
洪道德表示,司法实践中,也有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考虑了被告人此前的立功表现,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1月25日,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云南省烟草专卖局烟叶处原处长(正处级)杜绍明贪污案。
法院查明,杜绍明侵吞50万元人民币,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杜绍明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该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自首后被告人杜绍明积极退清全部违法所得,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绍明在任云南烟草保山香料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认真钻研烟叶种植技术,取得了重大科技成就,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对当地农民脱贫致富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增加国家利税收入成绩显著,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大贡献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杜绍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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