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不临时、侵占耕地红线、破坏市场公平……针对临时用地规范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突出耕地保护要求,进一步严格和完善政策措施,坚决防范“临时变永久”,着力解决临时用地范围过宽、审批层级低、期限不尽合理、监管不到位等主要问题。
严格界定使用范围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负责人介绍,针对地方在临时用地管理中面临的范围不统一、随意扩大临时用地范围等问题,《通知》提出了临时用地具体使用要求,明确“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同时,《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具体使用范围。
在使用期限方面,《通知》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
严格保护耕地
《通知》明确,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完善了复垦期限的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规范审批及监管
“临时用地审批层级低是造成临时用地很多问题的重要因素,特别是侵蚀耕地保护红线。”该负责人介绍,为此,《通知》中将临时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层级提升至市级或市级以上,规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该负责人介绍,为加强临时用地监管力度,《通知》规定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各地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和复垦情况。“自2022年3月1日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该负责人说。
此外,还将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批准、使用,不按期复垦以及形成违法用地后查处等情况向社会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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