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自今年4月15日北京市监委作为全国首个省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监委已全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宪法监察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中,第二百五十二条至二百五十四条专门对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审议意见办理提出要求,细化接受执法检查和答复质询案的程序。
2020年8月,国家监委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部署,落实《关于规范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指导地方监委自上而下、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做好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31个省区市监委紧紧围绕履行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围绕发挥监察机关作用、提升治理效能,围绕解决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科学合理确定报告的题目和内容。其中,超半数就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作专项报告,如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等;多家省级监委选择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工作情况作为专项报告内容,如重庆市围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湖南省围绕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工作情况、辽宁省围绕“加强基层监督推动整治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作专项报告。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委作关于开展廉政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贵州省监委就加强监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作专项报告。
了解到,各地市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也在陆续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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