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最高检、司法部对2016年制定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印发了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办法立足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着眼于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人民监督员制度调整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
据介绍,新的办法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修改为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并完善了监督层级。新的办法还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完善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具体规定,如选任方式、发布公告等。
新的办法对不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以及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进行了完善。考虑到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新的办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根据有关规定,新的办法明确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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