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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场“疫情”让部分黑心商家浮出水面!重罚!
发布时间:2022.04.03    新闻来源:中国国际英才网   浏览次数:

     4月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上海金大碗餐饮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的情况通报》:

     4月1日,接举报反映上海金大碗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收取高额配送费、赚取不正当收入的违法经营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本着从快从严的原则,立即要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展开调查。


(图片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

      经查,当事人在静安区安远路135号底层经营店招为“家常菜馆”的饭店,并在网络平台开设同店招的线上店铺,经营外送餐食服务。当事人从2022年3月31日17时18分开始至2022年4月1日17时20分,人为将平均每单8元的配送费大幅调高至每单50元--100元不等,配送费最高涨幅高达10倍以上。在此期间,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共完成115笔配送订单,违法所得共计7466.2元。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已督促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


图片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且情节较为恶劣,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计人民币37331元整,并责令停业整顿。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严查各类价格违法行为,部分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一 某超市哄抬价格案,大白菜1公斤33.8元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微博:网友晒“天价大白菜”,一颗白菜售价竟高达73.21元。执法人员立即出动对涉及的沪青平公路某超市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现场所销售大白菜为19.98元/公斤,但通过查询销售记录,其3月29日销售大白菜价格为33.8元/公斤,进销差价率远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该交易场所成交的同一产品的最高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二 潘某价格欺诈案

     在封控通告发布后,潘某在未调整生菜、黄瓜、西红柿、丝瓜、黄洋葱、菠菜6种蔬菜对外标价的情况下,利用大量顾客涌入急于采购无暇核对价格的心理,提高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与其经营场所对外标示的价格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为个人,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4月1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向其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从重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 某百货店未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在检查中发现,某百货店在经营土豆、西红柿、卷心菜等食用农产品的过程中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超市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对位于闵行区莘朱路的某超市开展监督检查,查见当事人在售的毛豆、水芹、韭菜、薄皮椒等蔬菜商品未标明计价单位等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五 某食品经营部未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某食品经营部以12元/公斤的价格销售鸡蛋,但未对鸡蛋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案件目前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六 张某哄抬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举报对张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销售蔬菜。其中,红萝卜、白萝卜、西红柿、洋葱的进销差价率分别是369.5%、154.5%、133.3%、213.3%。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销售前述蔬菜的进销差价率高于2022年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销售红萝卜、白萝卜、西红柿、洋葱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分别是212%、90.9%、80.6%、133.3%)。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多收取的1255.05元应当退还消费者,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处罚款6275.25元。

案例七 某公司长宁虹梅路店哄抬价格及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日前在检查时发现,某公司长宁虹梅路店从事蔬菜商品销售,现场未对韭菜、芦笋、生姜等蔬菜进行价格标示。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其销售蔬菜在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抬高销售价格,进销差价率达122%,超出了2022年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的最高进销差价率44%。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八 某水产品经营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对虹口区某水产品经营部位于曲阳菜市场经营的摊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价格公示牌标示鲫鱼价格为13元/斤,而在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销价为20元/斤。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曹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开展检查。经查,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曹某在菜场销售白萝卜时实际销售价格为8元/斤,未按其经营场所内公示的“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十 某粮油商店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某粮油商店内销售的峰兰品牌预包装大米未标注销售价格,也未标注不再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十一 某超市不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对位于闵行区安宁路的某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在该店查见其销售的大白菜、卷心菜、洋葱等蔬菜以及鲜奶、酸奶等奶制品的价格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已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3000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物资的市场价格监管,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同时,依托12315、12345和网络媒体,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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